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海盐县城镇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加强海盐县城镇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业
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2010年继续确保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实物配租比例扩大至50%以上,其中对城镇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采取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等方式,进一步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其中2010年实物配售不少于250套。至2012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覆盖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通过新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房源统筹调配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等。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方式,逐步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逐步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住房需要。
三、努力解决农民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对于外来民工数量较多的镇(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生活配套设施用房的需要。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责任,统筹安排建设农民工公寓,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发挥作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
四、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强县城老住宅小区、楼院整治改造力度,切实改善老住宅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五、强化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保障。继续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二是严格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三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