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海盐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和《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有条件的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的捐助;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公益金的扶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发生死亡的家庭,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视情给予3000~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独生子女发生伤、病残的家庭,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视情给予2000~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给予1500~2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其子女接受高中段(含高中)以上全日制教育的,在校学习期间视情给予每年2000~3000元的补助;
(五)经海盐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后,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生活较为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3000~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其他因意外造成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和有特殊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公益金的资助方式:
(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