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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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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流转应当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农村土地流转原则

  第三条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原则。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流转是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相分离,以稳定土地的家庭承包关系为基础,实行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

  第四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户的意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

  第五条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土地流不流转、流给谁、多少价格,都应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政府通过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引导土地流转。

  第六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区域特色相适应。要根据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第七条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通过强化村级组织管理职能,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土地集中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八条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安全。在尊重和支持规模经营大户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同时,积极鼓励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依靠科技提高粮食单产,大力发展粮经、粮畜、粮渔相结合新型种养模式,走效益型粮食生产路子。

第三章农村土地流转主体

第九条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拥有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由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怎样流转。

  第十条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四章农村土地流转方式

  第十一条农户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地块四址,否则互换不成立。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第十二条提倡承包方采取委托流转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为了便于与受让方的对接,实现规模流转,提高土地流转价值,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出土地的,应当采取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

第五章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县级成立“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⑴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⑵审核、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⑶提供土地流转指导价格;⑷ 指导和管理基层土地流转工作,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⑸主持规模土地流转竞标,拟定竞标方案,组织公开招标;⑹提供信息、法律和政策咨询,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⑺组织开展招商活动,提供申办农业担保、政策奖励等服务;⑻对流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及时调处流转纠纷;⑼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对土地流转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镇(区)组建“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分中心”。主要职责:⑴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⑵审核、汇总、上报、发布土地流转信息;⑶负责对土地流转价格的协调和流入主体的资质审核;⑷组织开展招商活动,引进农业规模经营主体;⑸组织洽谈,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指导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等手续;⑹提供信息、法律和政策咨询,接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合同鉴证服务,协助办理变更、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⑺开展流转土地跟踪服务,对流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协助流转纠纷的调处;⑻接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做好土地流转政策的落实;⑼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对土地流转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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