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二○○九年度海盐县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附后)已经县第十三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上述标准执行有效期至下次重新公布日止。《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二○○七年度海盐县县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一、海盐县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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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范围 |
成套住宅 |
非成套住宅 |
自行车车库 |
汽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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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城市规划区内 |
10.00 |
6.00 |
5.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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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市规划区内 |
5.00 |
3.00 |
3.00 |
5.00 |
说明:1、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助不足600元∕户·月的,按600元∕户·月计发。
2、其他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助不足300元∕户·月的,按300元∕户·月计发。
二、海盐县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助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补助为每户每次600元;每户按两次计发。
三、海盐县城市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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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标准 |
一层商业用房 |
办公用房 |
工业及其他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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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路段 |
二类路段 |
三类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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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城市规划区内 |
60 |
50 |
30 |
1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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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市规划区内 |
20 |
8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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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二层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同类路段一层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40%计发。
2、三层及以上的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同类路段一层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25%计发;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少于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的,按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计发。
3、《海盐县县城城市商业用房拆迁路段类别表》见后附表。
四、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由评估机构按照当地租赁同类用途和相当地段房屋的价格经评估确定。
附表:海盐县县城城市商业用房拆迁路段类别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