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扶持海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十三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扶持海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我县的海洋资源优势,扶持海运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县内外各类资本在我县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运企业。自企业正式营运之日起,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城建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会计年度)县财政给予80%的奖励,后二年给予50%的奖励,以后年度给予比上一年度增长部分100%的奖励。混业经营的海运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城建维护税不享受财政奖励。
二、新成立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房屋租金补助2万元。鼓励海运企业入驻县创新科技园总部经济集聚区,对其建设、购买总部大楼的,按照盐政办发[2010]83号文件给予相应奖励和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