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海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盐委〔2012〕9号),设立海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主管城市管理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编制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停车场所等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停车场所等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市容环境相关工程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市容市貌和户外广告、标志(牌匾)、横幅宣传品设置的管理;负责城区沿街建(构)筑物装修改造和搭建亭棚等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的占用管理;参与对城区停、洗车场(点)的设置管理。
(五)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城市街道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的管理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管理。
(六)负责行使对全县城管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监督,组织全县性的专项或重大城管执法活动。
(七)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我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八)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九)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十)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