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优抚安置保障机制,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更好地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积极维护优抚对象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和上级有关优抚安置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退役士兵安置补助办法
(一)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退役士兵档案中入伍时的户籍性质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区别对象、分定基数、逐步提高”的原则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服役军龄生活补助费。
1、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十年以下)、转业士官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分别为30000元和50000元。
2、农村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十年以下)、十年以上复员士官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8000元。
3、服役军龄生活补助费实行城乡统一标准发放。退役义务兵军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000元/年,复员士官军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500元/年,转业士官军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年(不足一年的按比例计算到月)。实施当年度(2011年安置年度)按此规定执行,从下一年度开始,其军龄生活补助标准按上年度人均GDP增长率递增。以上军龄的计算均以实际服役年限为标准。
(二)安置补助金的来源
1、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包括农村籍十年以下复员士官和十年以上复员士官)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军龄生活补助费等由县财政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