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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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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盐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海盐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浙土资发〔2012〕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是查清集体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为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的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二、目标和要求

  1.工作范围。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1992年-1993年按盐政办[1992]131号文件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要结合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要求做好衔接和完善。

  2.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要把全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3.工作要求。2012年3至6月,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技术路线、落实工作经费。6月至7月,完成协作单位招标、发布公告、开展试点。7至9月,全面完成地籍调查,并完成一个建制镇的登记试点。10月,全面开展登记申请受理。11月,完成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发证。12月,搞好总结,完成资料整理归档。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工作准备

  1.收集资料。收集最新DOM、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已调查、登记的成果资料、1992年至1993年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和相关部门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2.开展培训。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镇(街道)、各国土资源所、村组(社区)参与调查的人员开展培训。通过业务培训,使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掌握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方法,熟悉技术路线,规范工作程序。

  (二)工作分工

  县政府是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订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各镇(街道)对属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协助实地划定各村(社区)之间的权属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协助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县农办、农经、水利、财政、交通、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进行。

  (三)工作程序

  1.地籍调查

  各镇(街道)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准》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结合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开展地籍调查,通知相关权利人到现场指界,测量设置界址点,填写土地权属调查表,并经各农民集体组织签字确认。

  地籍调查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为基础,以DOM影像图制作1:5000调查底图,结合1:500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资料、1992年至1993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形成的成果资料、土地征收审批资料开展集体土地开展土地权属界线核查。村庄内部、采矿用地(独立工矿用地)开展细化调查,扣除相应国有土地。

  2.登记申请

  申请主体属于村级(社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镇级(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镇政府代为申请或者指定具有管理集体资产职能的机构申请。

  3.权属审核

  (1)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2)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核查所有权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应核查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资格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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