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县城投集团
为规范海盐县两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两新建设贷款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国家开发银行两新建设贷款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盐县两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两新公司”)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03]106号)及浙江省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县两新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的融资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及其他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的工程项目是指县两新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浙江省海盐县城乡统筹一体化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的政府补贴资金是指县财政分年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本金、还本付息资金等财政投入部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两新公司及其各贷款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建设的全资子公司)。
第六条职责分工。县两新办参与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有关贷款管理事项的协调、贷款资金下拨、还本付息资金上存,报送国家开发银行资料的审核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县两新公司负责贷款资金提取、拨付、还本付息、对贷款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的管理及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所有资料的传送。贷款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配合做好建设项目资本金及还本付息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管理
第七条按照项目资本金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本办法的项目资本金由各贷款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筹措。
第八条所有资金由县财政局统计管理。由县两新公司专户存储,并在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开设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各贷款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建设的全资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开设结算账户,并在其指定的三家结算经办银行,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设立结算资金专户,该账户资金的支付应当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结算经办行的监管。
第九条 县两新公司及贷款资金使用单位均应遵循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即所有资金必须用于增加项目资本金、相关工程建设、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三章 资金提取与拨付管理
第十条按照资金拨付与工程进度相一致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审核应由资金专户中拨付到位的资金额度,由县两新公司具体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对下拨付等工作。
第十一条贷款资金提取条件
(一)各子项目规划、可研、土地、环评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合法取得;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三)借款项目的实际实施进度与投资额相匹配;
(四)采取国开行受托支付的,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符合国开行的要求等。
第十二条贷款资金的提取程序
(一)根据贷款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资本金筹措要求、筹措到位情况及可用财力等,经综合平衡,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上报贷款资金年度提款计划。
(二)县两新公司根据确定的提款计划,在约定的提款日前5日,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提交《借款凭证》,提取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资金的拨付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