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财政办(局),县级各单位,中石化海盐支公司: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浙委办字〔201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
加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实行政府采购管理(以下简称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的公务用车统一到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定点加油供油商(以下简称定点供油商)开设的加油网点加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供需双方供求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务用车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加油单位)。
第四条 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实行“政府统一招标定点,加油单位自主管理,费用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联合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定点供油商的确定
第五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供油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定点供油商的确定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购办)对确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由市级及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招标统一确定。
第七条 定点供油商确定后,由县采购办与之签订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协议书。
第八条 县财政局以文件形式公布定点供油商名单和相关事项。
第三章定点加油的原则和方式
第九条 定点供油商确定后,无特殊情况各加油单位公务用车应到定点供油商开设的加油网点加油。
第十条 车辆定点加油采用加油卡(IC卡)方式,一车一卡,专卡专用。加油卡由定点供油商制作,一般应设置 “车牌号码”、 “加油密码”等项目。在加油车辆的车牌号码、加油密码与加油卡对应项目一致后方可加油。
第十一条加油卡由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发放到加油单位。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并申请补发新卡。车辆更新或车牌更换应及时换领新卡。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因定点供油商技术或能力所限不能承担加油任务的,由定点供油商开具证明,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到非定点供油商处加油。
(二)出差途中车辆确需加油但附近无定点供油站的,可在就近的其他加油站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