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中心城区工业建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海盐县中心城区工业建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资源的有效利用,规范利用现有工业建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促进县城“退二进三”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中心城区现有工业建筑。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所批准的用途使用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确需临时改变工业建筑用途的,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方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相关手续:
(一)因地块及周边区域规划功能变化,改变的房屋用途经论证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应规范要求;
(二)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并符合交通、市容、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
(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改善城市形象等原因确需利用现有建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四)不影响建筑物现有的结构安全或建筑剩余部分的使用;
(五)涉及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征询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工业建筑,改变用途应符合保护要求,且不影响城市景观。
第四条 现有工业建筑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一次性向政府缴纳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收益金。具体缴纳的标准:按经营性三产用途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基准地价的2.0%乘以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年限,并按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计取(详见附件1) 。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注册的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许可用途或房屋产权登记用途;工商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核对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工业建筑改变用途的,应当告知单位或个人到县住建局先行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手续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 申请工业建筑临时改变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和房屋的权属人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