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砖瓦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海盐县砖瓦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快推进我县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全省2010-2012年烧结砖行业整合改造控制计划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695号)要求,结合我县前四轮砖瓦整顿和目前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十一五”以来,经过全社会的努力和多种政策措施的落实,我县墙体材料产业有了快速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能总体逐渐能满足市场需求,粘土砖生产能力得到有效遏制,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为我县的节能减排、固体废弃利用和土地资源节约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全县在原有砖瓦生产企业34家37座918门轮窑的基础上,经过前四轮砖瓦窑的淘汰整治,已关停26家29座700门轮窑。2012年开展砖瓦行业转型升级工作是我县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也是淘汰落后产能的基本要求,对于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材、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打造低碳城市和“生态县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节约土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角度提高认识,加快推进我县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关停砖瓦窑工作。
二、转型淘汰目标
1、目标。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到2012年在完成上一轮(2007年底前)砖瓦窑整治的基础上,完成转型升级砖瓦窑20%以上。
2、总量。鼓励砖瓦企业转型提升,强制转型淘汰砖瓦窑2座,多座不限。
3、时间达标。2013年春节前达到烟囱和窑墩全部拆除。
三、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
1、实施步骤
对海盐县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烧结砖瓦窑进行转型淘汰,列入强制性转型淘汰计划的,必须确保完成。
2、政策措施
(1)对转型淘汰的砖瓦企业按照能耗及已按县排污权交易有关规定有偿取得的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可优先等量置换发展其他产业。未按县排污权交易有关规定有偿取得的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由海盐县环源排污权储备交易有限公司无偿收回。
(2)对转型淘汰的砖瓦企业关闭转产实施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并在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上享受优惠政策。
(3)对转型淘汰的砖瓦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企业就地转产;拆窑复耕的,可作为造地改田项目或结合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政策处理。
(4)对全县非粘土烧结砖生产能力实行总量控制。按照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整合改造,改造转型企业总数不超过保留企业数量的20%,并须具备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文件所列条件。
(5)对转型置换整合改造的企业,必须符合省备案的烧结砖整合改造控制规划;企业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利用造纸污泥、河道淤泥、污水处理污泥、建筑垃圾、粉煤灰、煤渣等废渣为原料生产;产品为烧结多孔砖(矩形孔)及空心砖(砌块),禁止生产烧结普通砖;年产规模不小于6000万块标砖;采用60型及以上双级真空挤砖机,余热利用干燥工艺,以宽度不小于3.3米以上的隧道窑焙烧成品;开展原材料处理过程中的粉尘和焙烧烟气进行综合治理;综合能耗符合《烧结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767—2009)标准要求。
(6)为鼓励企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对完成转型淘汰和“退低进高”有贡献的,结合其实际工作进度,给予一定的拆窑资金补助和加奖。补助和加奖标准:
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烧火的,每门补助6万元;
2012年10月31日前停止制坯的,每门加奖2万元。
对未列入2012年度关停计划的,由各镇(街道)、砖瓦企业主动提出要求提前拆窑的,每门补助和加奖10万元。每座烟囱拆除另补助3万元。
超过规定期限或实施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