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各农贸市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155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海盐县农贸市场明码标价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集中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
二、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和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三、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标价牌或公示栏的方式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代收代缴收费项目还应标明委托单位等,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标价签、标价牌、打码(胶贴)价格标签、价目表、公示栏、写字板、竹签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