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信息公开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制度机制,狠抓责任落实,扎实推动工作开展,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主动公开内容不断丰富,依申请公开工作稳步有序开展,社会公众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强,一些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根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2012年全县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公开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重点推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以及“三农”等方面财政支出的公开工作。按照省财政部门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逐步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县财政局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并不断扩大建设信息的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县住建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警示信息要依法及时公开。(县食安办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要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县环保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要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要全面公开。要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要向社会公开。(县发改局、县公管办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要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公众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县安监局牵头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