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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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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海盐县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人防工程建设,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盐县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依法修建(以下简称“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及各类组织、经济主体单位投资修建(以下简称“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审批与产权登记。

  第三条  人防工程从建筑形式上可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单建式为结合城市广场、道路、绿地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出入口部;附建式为结合地面房屋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相关口部。

  附建式又可分为地下连同地表土地使用权一并开发使用、共同建设的整体附建式和单独以地下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的独立附建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产权,包含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相应抵押权等。人防工程产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第五条  县发改、住建、国土、财政、人防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住建部门在编制出让(划拨)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会同县人防部门明确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面积应当与其它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面积进行区分,并明确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  应当依法配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和投资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在方案阶段向县人防部门提出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申请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请。

  经县人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人防工程项目,县住建部门要把人防工程设计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与评审内容,实行同步配套设计与建设;县发改部门要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该项目人防工程内容。

  第八条 人防工程房产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国家现行规范、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委托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时,应明确将人防工程作为建筑单体进行委托并出具面积测绘报告。

  人防工程审批面积按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墙体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计算。

  第九条  建设人防工程 (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经相应人防部门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包括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免收水电气增容、市政设施配套、教育费附加、墙改发展基金、白蚁防治、房产开发管理、土地使用、房屋拆迁、土地附加、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平时应以汽车停车场、地下文体商业、地下过街道等为主,战时以核6级、核6B级二等人员掩蔽为主,做到经济、社会、战备效益和谐统一。

  第十一条  相邻人防工程应实现相互连通,连通道的建设由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属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其连通道面积可计入人防审批面积。

  第十二条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战时抗力等级及使用功能出现变动时,可按等额造价原则调整应建面积。属于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独享的配套口部建筑达到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具备较好的平时使用效益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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