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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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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平安海盐、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动员和整合全社会力量,构建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

  (二)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现象,重点查处和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

  (三)坚持“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原则。进一步促进行政许可审批权与监管责任的合理对应,做到权责相符,实现我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且已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建立由分管副县长为总召集人,工商、经信、教育、公安、监察、司法、人力社保、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经、商务、文化、卫生、安监、食品药品、城管、国土、质监、旅游、烟草、邮政、电信、盐务等部门参加的海盐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具体负责对全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五、部门职责                        

  (一)工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备案)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美容美发、医疗按摩、浴室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县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取缔由原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六)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体育)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发行、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等须文化(体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镇燃气经营、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燃气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质量技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等须经质量技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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