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工商所(分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质监站: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盐食安委办[2012]年9号)文件精神及我县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要求,县农经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决定联合开展生猪饲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现将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海盐县生猪饲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
违禁药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盐食安委办[2012]年9号)文件精神及我县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要求,制定海盐县生猪饲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认真查找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依法从严惩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镇(街道)属地管理,各部门分段监管的工作机制,有效遏制添加、使用、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肉类消费。
二、整治重点及措施
(一)养殖环节
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其质量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方法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养殖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规范生产投入品的使用,履行起生产者的主体责任,自觉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保证所销售的生猪不含有“瘦肉精”。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户要不定期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控制生猪移动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一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要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检查的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饲料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和监管责任人制度,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建议农业部及省厅注销其生产许可资格。
(二)收购贩运环节
农业部门协助工商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含活畜交易市场、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督促贩运企业签署无“瘦肉精”活畜承诺书,建立安全承诺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资质备案制度。要加强对销售、运输环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暂停有安全隐患地区的活畜调入。严厉打击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违法行为。
(三)屠宰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