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2013年我街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经研究,现将海盐县人民政府(盐政发﹝2012﹞79号)《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强化宣传,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努力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海盐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及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要求,现就做好全县2013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目标
(一)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包括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
(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7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40%左右。统筹区域外住院人次构成比不超过30%。
(三)扎实推进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提高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深入实施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按总额预付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大病补充保险的政策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大病保险工作。
(五)坚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当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六)积极推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社区首诊制,大力推行小病在社区、大病转诊就医模式。
二、参保对象
(一)本地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含中小学生)。
(二)本地户籍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
(三)非本地户籍,在户籍地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本人和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新版)的新居民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四)大、中专学生没有参加异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按户口所在地参保。
三、参保办法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户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宣传发动,并协助做好到户口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本地户口在外地就业、就学并已参加当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再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可以户(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保,在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
(五)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参保,一年一次。办理中途参保继续按盐合医办〔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2013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年筹资额为610元。不同参保对象的具体筹资标准与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个人出资210元、各级财政补助400元。其中农村居民(包括被征地居民)镇(街道)财政补助140元,县以上财政补助260元;城镇居民县以上财政补助400元。
(二)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其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地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新版)的新居民本人及其在海盐就读的中小学生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出资和财政补助标准与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相同。
(三)持有效《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户、持有效《五保供养证书》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及持有效《优待证》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1-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属参保对象的必须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镇(街道)财政负责解决。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者个人出资缴纳截止日期为
(五)合作医疗基金当年结余的,全额留转下年度使用。对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下部分的补偿额在财务处理上进行分镇(街道)核算,结余的分镇(街道)滚存,当年出现超支的,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达到95%以上的镇(街道),超支部分由县财政补助50%;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未达到95%的镇(街道),超支部分由镇(街道)财政全额承担。
(六)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按盐卫[2012]173号《海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医药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补偿办法
实行小病在社区、大病转诊、分级医疗制度。县外住院治疗必须提供本县县级医院转院证明或就诊治疗医院急诊证明。
(一)住院费用报销。
1.住院费用起报线:本县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嘉兴市内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2000元;符合转诊规定并在24小时内转诊可视作一次性住院,按就诊医院最高起报线标准扣除。
2.住院费用报销:本县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列报费用的85%报销;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列报费用的75%报销;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按列报费用的55%报销。
3.凡本县参合人员到县外非本县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出具当地政府办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镇(街道)合医办办理补偿手续,住院费用起报线2500元,报销比例按列报费用的50%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