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兵役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海盐县兵役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兵役执法工作,规范兵役行政处罚处理,保障和促进本县兵役机关和业务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本县兵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兵役行政处罚的主体;县人民武装部兼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兵役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监察、民政、人力社保、卫生等部门具体办理;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兵役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完成兵役行政处罚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兵役行政处罚处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
(一)严格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办理,不得借故推诿,不得放弃法定职责;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予以说明或解释,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不得越权执法。
(二)符合法定程序。对兵役违法行为依法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依法作出的决定,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三)有效固定证据。收集证据要齐全、完整。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取得能够准确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
(四)决定合法适当。兵役行政处罚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适龄青年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的;
(二)适龄青年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或故意外出的;
(三)适龄青年初检合格后,外出不归,并拒不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复检的;
(四)其他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
第五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招录为国有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两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征公民以文身、打耳孔、降低视力等故意损害身体致体检不合格的手段拒绝、逃避征集的;
(二)应征公民以假装耳聋、近视、色盲或伪造病历、谎称病史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应征公民故意违法违纪拒绝、逃避征集的;
(四)应征公民被批准服兵役后,以种种借口拒绝、逃避入伍的;
(五)其他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