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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工业增加建筑容积率项目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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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盐委〔201216)25条和《关于推进海盐县工业企业退低进高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12115号)第10条精神,我们制定了《海盐县工业增加建筑容积率项目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盐县工业增加建筑容积率项目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操作办法(试行)

  根据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盐委〔201216) 25条和《关于推进海盐县工业企业退低进高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12115号)第10条精神以及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规定,为做好工业增加建筑容积率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申报条件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及《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和允许类;建设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县项目准入条件,通过相关部门备案(核准)。

  二、奖励标准

  凡利用企业内原有土地新建厂房、拆旧建新或加层,建筑密度等相关指标符合建设规划部门要求,容积率超过省定标准(如合同约定高于省定标准,则按约定执行)以上部分,折算的新增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给予5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本办法所称省定容积率标准为项目竣工年度省住建部门规定的容积率标准。

  三、申报项目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为三年内(含申报年度)备案(核准)的项目。

  (二)所申报项目必须为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实施的零地技改项目。如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出资组建新企业并实施投资项目的,按新企业建筑容积率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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