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盐委〔2012〕16号)第10、14条精神,我们制定了《海盐县工业投资(技改)项目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盐县工业投资(技改)项目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操作办法(试行)
根据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盐委〔2012〕16号)第 10、14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为做好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及《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和允许类;建设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县项目准入条件。
(二)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化工、印染、造纸、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竣工后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资料(行政许可证书)。
(三)节能措施。按能耗分级管理的规定,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建成后达到节能要求。
二、补助标准
(一)“415”工程龙头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6%限额300万元的补助。
(二)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技改)项目,符合《海盐县重点鼓励发展的领域及产品导向目录》规定的,给予4%限额200万元的补助;其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给予3%限额100万元的补助;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不予安排。
三、申报项目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为三年内(含申报年度)备案(核准)的项目。
(二)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全面竣工投产并且投资强度超过省定标准(如合同约定高于省定标准,则按约定执行)。
投资强度计算公式:投资强度(万元/公顷)=(设备+厂房+地价款)÷用地面积
(三)一个项目原则只能项目竣工后申报一次。
(四)所申报设备名称、数量必须在项目备案(核准)范围内,购置日期在备案(核准)日期之后。
(五)本操作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直接用于生产且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设备投资额以剔除进项税后的价格(不含税价)计。其他设施(设备)认定标准如下:
1.供发电设施。与设备配套的控制柜可以计算;供电发电设施等全部不予计算,如厂内变压器、配电屏、电线等及其工程费用,厂外专线投资、发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2.暖通设备。用于生产车间的暖通设备可以计算,但用于行政办公的不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