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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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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0〕5号)、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10号)和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嘉人社〔2012〕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补助)结算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补助)段的,门诊统筹(补助)报销比例调整为70%。门诊统筹(补助)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保持不变。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结算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中门诊诊查费和一般诊疗费项目,结算时先由医保个人账户(含当年及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不计入门诊补助起付和最高支付额度),其余20%由个人自付。

  三、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

  (一)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原则。坚持保障功能和支付范围的适宜性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充分发挥个人账户保障作用,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绩效。

  (二)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在原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作用。

  1.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如普通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等。

  2.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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