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省厅《关于积极发挥司法行政在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中职能作用的若干意见》(浙司[2012]162号)和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暨推进“双爱”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服务创建“无欠薪海盐”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服务创建“无欠薪海盐”行动的重要意义
“无欠薪海盐”是指全县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各地建立健全防范处置企业欠薪机制,一旦发生欠薪事件,确保在短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置,劳动者工资得到足额兑现。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建立良好就业环境、提升就业质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劳有所得、体面劳动,建设“平安海盐”“和谐海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行政机关既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也是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稳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在创建“无欠薪海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职能优势,承担着重大的职责和任务。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创建“无欠薪海盐”行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作出应有贡献。
二、积极发挥司法行政在创建“无欠薪海盐”行动中职能作用
(一)加强劳动保障和依法用工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把劳动保障和依法用工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刑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劳动保障和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源头上消除欠薪隐患和欠薪行为。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日常的法律服务活动中,帮助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解疑释惑,引导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自觉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引导广大劳动者理性反映利益诉求,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深入发展。
(二)完善欠薪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机制。积极发展和创新“枫桥经验”,加强与人力社保、工会等部门的沟通,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积极作用。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指导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选好配强人民调解员,自行化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提升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机制,
着力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实现充分止争。
(三)积极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县法律援助中心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工作站及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作用,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推行“半小时服务圈”,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对劳动者维权案件努力实现“应援尽援”。要降低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对劳动者追索工资和工伤赔偿的援助申请,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对劳动仲裁、工会等部门移交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或者属于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先予受理并及时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然后通知当事人补交相关申请材料。
(四)引导企业规范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行为。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依法治企”工作,帮助企业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用工。构筑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体系,避免欠薪行为。通过法律宣传、法律顾问和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组织对企业的日常服务,引导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合同内容;指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完善职工工资薪酬制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