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等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武原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3〕1号)精神,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94号)等规定,并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以下几项待遇标准:
一、调整符合条件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下同)的失业保险金、生育补助待遇标准、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