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两违”)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深入推进,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列》、《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盐委[2013]1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两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在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治旧控新、完善机制”的原则,通过“两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处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和影响城乡规划的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切实有效的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建设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秩序,推进城市的有机更新和农房改造,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步伐,促进我镇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调查认定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
此次我镇“两违”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是指未依法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由镇村建中心主要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1、镇规划区内,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后未依法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2、镇规划区外,在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施行之日)后未依法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手续建设的建筑;
3、原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建筑。
(二)违法用地的认定
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具体由镇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工作。
属于上述(一)、(二)种情形,但是己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不属于此次“两违”清理整治范围。
三、分类处理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并处罚款;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由村建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
1、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但是按照市、镇政府出台的规定可以补办相关规划许可证的;
2、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是不具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且属于依法可以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的情形的:
3、未按照相关规划证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部分拆除、改建、回填等过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
以上情形,由镇村建交管中心、镇执法大队责令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二)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1、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拆除全部建筑;
2、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的单体建筑物;
3、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4、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情形,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
以上情形,由镇执法大队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三)镇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所、村建交管中心、执法大队等具有法律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负责查处拆除。
四、整治重点
此次“两违”专项清理整治按照先集体后个人、先党员领导干部后一般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按照突出“四个重点”、做到“五个结合”、实行“八个先拆”:
(一)实出“四个重点”,即:南北湖核心景区、美丽乡村建设区、企业违章搭建造成安全隐患区、生猪养殖禁养区。
(二)做到“五个结合”,即:一是与核心景区整治相结合,全面推进景区内拆违工作,做到拆旧控新;二是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对示范点、重点村周边、景观廊道沿线予以重点整治,建设“美丽乡村,灵秀澉浦”;三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大力查处影响企业安全的违章建筑,做到应拆尽拆;四是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相结合,按期实现禁养区退养目标;五是与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做到“一级做给一级看,党员干部带着群众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