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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省内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
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仍由总机构全额汇总缴纳,不实行分摊缴纳办法。
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三、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省内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报送的材料有:(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企业当期财务报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4)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