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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做好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工作,我局对有关规定的实际操作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
(一)根据《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符合延期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及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1年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劳务因《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七种情形之一造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201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三)2011、2012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因《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七种情形之一造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单证收齐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