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开发区(西塘桥街道)2013年度生猪养殖业
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猪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海盐县2013年度生猪养殖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盐委办发〔2013〕41号)和《关于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两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盐委办发〔201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县委、县政府“生态环境建设年”总体部署,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监管执法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加快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从源头上控制,削减养殖总量,确保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2013年实现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全部退养,限养区部分退养,拆除猪舍11万平方米以上,生猪饲养量下降20%以上。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动生猪产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减量提质。严格养殖准入,控制总量,提升质量。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养殖总量,对超量养殖的区域引导农户逐步实施退养。鼓励引导农户农牧结合发展循环农业,规范污染治理,进行生态化养殖。
(二)区域控制。依法划定生猪养殖禁、限养区。对禁养区实行强制退养,并给予必要的退养政策扶持。对限养区严格控制养殖总量,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鼓励引导农户削减生猪养殖规模和面积。
(三)谁污染、谁治理。明确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引导各村(社区)建立规范养殖行为和污染治理的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明确污染治理的收费服务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罚机制。区(街道)、村(社区)建立和完善污染治理的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
三、工作措施
根据《海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加强生猪养殖准入审查、监管执法、污染治理和分类退养,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减少生猪养殖总量。
1.分类退养。禁养区内全面退养,生猪养殖场(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退养,并签订退养协议,违章猪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限养区内引导退养,鼓励养殖场(户)自行拆除猪舍、放弃养殖权;对禁养区内拆除猪舍后意愿继续养殖的养殖场(户)进行登记备案。
2.退养补助。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自行拆除猪舍并放弃养殖权的,区(街道)按砖瓦和一般结构两种标准进行退养补助。给予拆除砖瓦结构的,复垦后按退养面积220元/平方米进行退养补助,给予拆除一般结构的,复垦后按退养面积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对于建有养殖设施的养殖场(户)按沼气池立方面积再给予退养补助,30个立方的按4000元/只进行退养补助,50个立方的按6000元/只进行退养补助。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按开发区拆迁政策予以退养补助。对登记备案养殖场(户)暂不予以奖励,对限期内未自行拆除违章猪舍的养殖场(户)不予奖励并实施强制拆除。
3.转产扶持。对转产发展种植业的养殖场(户),按县相关政策,优先立项并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发展设施农业并达到设施标准的,无论面积大小,给予设施农业补助。对转产发展二、三产业的养殖场(户),其新办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享受现有支持二、三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并全额免收办理证照过程中的各种政府性收费。转产转业的养殖场(户)凭退养证明,免费享受1至2次就业或技能培训,优先予以就业推荐。
(二)推动制定规范养殖村规民约。
1.建立生猪养殖管理村民自治体系。鼓励引导各村(社区)在遵守法律、确保村民权利的基础上,制定一套既符合本村实际又切实操作可行的倡导生猪规范养殖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付诸实施,成立村级生猪养殖管理小组,构建自觉参与、相互监督、有效保障的养殖自治体系。
2.全面收取养殖污染治理服务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通过村规民约明确养殖污染治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养殖污染治理服务费分两部分组成,分别按出栏头数和猪舍面积收取。县财政按照村级污染治理服务费按头收取量的30%进行配套奖励。养殖污染治理服务费专项用于污染治理、退养补助和生态修复,并定期向村民公开收缴和使用情况。对未通过村规民约收取养殖污染治理服务费的,由县环保部门依法收取排污费。
(三)建立“三废”集中收集处理服务机制。
1.构建污染治理服务体系。组建以区(街道)为单位的“三废”(干粪、沼液、死猪)收集处理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和车辆等设施设备。各村(社区)通过合同形式购买服务,委托区(街道)收集处理服务机构统一收集处理生猪养殖“三废”。
2.完善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区(街道)按规划配套建设沼液储存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场(户)要建设“两分离、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必须自建干粪处理、沼液储存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就地处理“三废”;生猪存栏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通过发展循环农业和镇级服务机构收集处理相结合模式处理“三废”。
(四)开展“四项”规范生猪养殖专项行动。
1.违章猪舍拆除专项行动。对于限期内未自行拆除违章猪舍的,按照先禁养区、后限养区,先重点区域、后一般区域,先党员干部、后一般群众的顺序强制拆除。对新搭建的违章猪舍,由区(街道)负责组织强制拆除。
2.生猪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区(街道)加强生猪养殖监管力量,组建农业环保执法中队,统一负责辖区内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的巡查和监管工作。加强与县公安、环保、农经联合执法,对未按规定处置死猪及其产品、直排或偷排养殖污水等违反生猪养殖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3.生猪检疫监管专项行动。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对养殖场(户)、贩运户、销售经营户重点监管,严厉打击逃检、漏检,违法制售使用非饲料添加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等行为。强化畜牧兽医规范化管理,规范履职行为。
4.打击病死猪及其产品交易专项行动。重点排查收售屠宰经营病死猪和私屠滥宰等违法黑窝点,切断收购、屠宰、贩卖、冷藏、加工、批发病死猪利益链条,破除非法经营网络,严厉打击病死猪交易及制售病死猪肉违法行为。
四、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4月10日前)
组织开展生猪养殖业调研,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召开有关会议,做好集中整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4月30日前)
组建生猪养殖业集中整治区(街道)、村(社区)两级组织机构;全面开展生猪养殖情况调查摸底,摸清养殖场(户)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5月-12月底)
1.深入宣传。大力宣传开展生猪养殖业集中整治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整治重点;大力宣传禁、限养区划分方案,让广大养殖场(户)充分了解划分标准、范围和要求,提高退养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大力宣传生猪规范化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建立队伍。区(街道)组建“三废”(干粪、沼液、死猪)收集处理服务机构和农业环保执法中队。
3.限期整治。各村(社区)制定规范养殖村规民约,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收取养殖污染治理服务费。开展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退养协议签订工作,8月底前完成退养。对禁养区内拒绝签订退养协议或未按要求执行退养协议的养殖场(户),实施强制拆除。
4.严格执法。全区(街道)面上集中查处一批违反生猪养殖相关规定的案件,推广一批规范养殖的先进典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生猪养殖业集中整治工作是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攻难克坚的重大战役,是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的有效举措,全区(街道)各级都必须把整治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头等大事。区(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建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专门办公室,抽调五位同志集中办公。各村(社区)要建立相应工作班子,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原则,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良好局面。全区(街道)各有关部门都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狠抓落实,确保完成集中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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