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项目按预定目标有效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县财政局制定了《海盐县县级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2013年6月4日
海盐县县级财政预算项目支出
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2〕44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9〕5号)和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县政发〔2013〕48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依据财政效率原理,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及其管理的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业绩目标、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并据此考量完成的实绩。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目标批复。
第三条 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范围是县级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纳入县级部门预算范围的项目支出(含追加预算项目支出)。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县级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其职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五条县财政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县级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申报工作规范,指导监督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批复,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目标评审、跟踪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主管部门是本系统项目支出绩效的管理主体,负责本系统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包括指导、汇总、审核、批复下属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检查、督促下属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使用资金及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项目单位是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本单位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包括确定、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退回不符合要求的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管理使用资金及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编制
第八条县级部门(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海盐县县级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包括设定绩效目标、制订绩效评价指标等。
第九条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一般由县级部门(单位)根据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设定,并编入年度预算。
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时,应当按编报绩效目标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条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控制等内容;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与影响等。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规性。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
(二)导向性。绩效目标要符合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方向,并与财政支出范围、方向及效果紧密相关。
(三)科学性。绩效目标内容应全面涵盖数量、质量、成本、效果等方面的目标任务,要结合项目特点设定相关的绩效指标,客观反映项目的绩效水平和目标完成程度。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符合客观实际,准确具体、简明扼要,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制订绩效评价指标。对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制订评价指标,据此考量绩效目标完成的实绩水平。评价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对应相关、凸显重点、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经济适用。
第四章预算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按照“合规性、导向性、科学性、可行性”为原则要求。审核方式分为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核或组织第三方评审等。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设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与其他项目存在交叉、重复;
(二)绩效目标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绩效目标申报表填列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具体;
(三)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绩效指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有针对性;
(四)项目所需资金是否体现节俭原则、项目资金可供量和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匹配、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五)上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本级及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绩效目标申报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出具“绩效目标符合要求,建议安排资金”的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根据县级部门(单位)“一上”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部门预算“一下”时反馈部门(单位)。
部门(单位)根据县财政局 “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绩效目标初审反馈意见,在部门预算“二上”编制时,相应调整编制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等。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根据县级部门(单位)“二上”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资料,对绩效目标进行综合性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县财政局函告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整优化,并在“二下”批复前将修订完善结果反馈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对于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社会影响面较广的重点项目支出,县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实施第三方评审制度,组织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评审组重点对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集中论证、审核,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给予监督评议,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及公信度。
第五章预算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在部门预算批复的同时,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批复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下达到所属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批复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和绩效目标实施完成情况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县级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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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县级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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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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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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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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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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