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2〕88号)要求,现就我县组织开展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补贴对象
海盐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8-60周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无固定收入残疾人,是指本人一定程度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亲属供养及其他不稳定救助途径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实施范围:
1.已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享有工薪待遇的;
2.已在工商部门注册有营业执照,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营业收入的;
3.已纳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全额享受低保金或低保补助金的;
4.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
5.正在服刑、劳教期内和违反计划生育未接受处罚的残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