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以下简称“小农水”)设施维护管理,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管、用长效机制,确保小农水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保持原有设计功能,包括灌溉明渠、地下管灌、喷灌微灌、灌溉泵站以及圩区水闸、堤防、排涝泵站、排渠等的维护管理和排灌渠系清淤岁修等。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主要职责:县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小农水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并指导镇(街道)和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农水设施运行、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小农水设施运行维护办法的修订、完善,养护标准的制定;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镇(街道)和村成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组织。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筹集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县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监督等。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其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按比例配套维护经费,督促各村建立项目工程养护管理组织;编报本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方案,做好年度水利设施养护考核工作,整理汇总村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台账有关资料。
第七条 各行政村主要职责:各行政村是县小农水设施运行维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小农水设施运行维护的实施工作,建立管理组织,由村委会组织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筹集村级经费,建立工程养护档案,设立专帐、专项核算。
第三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项目工程维护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丰补歉”的原则,采取县、镇(街道)财政适当补贴、村级配套、群众集资等多种形式筹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九条 养护经费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养护,镇(街道)根据要求进行相应配套;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受益主体筹集等;
(三)向上争取村级公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等。
第十条 小农水养护补助资金要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小农水养护补助资金管理、以丰补歉,各村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有关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检查工作,不设立专帐、不单独核算,财政资金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工程的养护与验收:每年4月底完成工程养护,5月底完成验收后拨付养护费用,每年6月底各镇(街道)完成本辖区的小农水养护考核工作,报水利部门备案,10月底前由镇(街道)汇总编报本辖区下一年度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养护方案。
第四章 养护内容及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养护的内容:
(一)排灌渠系
(1)土石方养护。包括渠道土方(含清除杂草)养护、石方整修护、渠底清淤等。
(2)渠道防渗工程维修养护。渠道裂缝、止水、排水管、伸缩缝破损修复等。
(3)标志牌(碑)维修养护。渠道警示牌(碑)破损修复等。
(二)排灌泵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