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若干政策》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进一步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培育发展我县家庭农场,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政策:
一、加大培育力度,促进提质升级
1.各镇(街道)、村要结合“两区”和“美丽乡村”建设,优先向家庭农场流转土地。
2.对新成立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经认定,一次性补助1万元。
3.鼓励创建示范性家庭农场,对新评定的县级、市级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和8万元。
4.对获得县“十佳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称号的家庭农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5.建立海盐县家庭农场联合会,强化产业联盟、专业联盟、服务联盟之间的协作互助,对其运转经费,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
二、鼓励增加投入,夯实发展基础
6.对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的种植型家庭农场,其附属设施用地给予优先安排。
7.家庭农场投资新建合法审批的生产经营用房以及初级农产品包装、保鲜、储藏等固定资产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家庭农场当年生产性项目的银行贷款,经认定,给予实际到位贷款额的3%财政贴息,每年最高5万元,连续补助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