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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新居民国有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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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新居民国有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9日

海盐县新居民国有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新居民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10]6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居民,是指在我县工作、生活,并依法进行居住登记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县主管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和机构研究决定。

  第四条  申请国有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境内无私有房屋;

  (二)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我县境内工作、居住;

  (三)无刑事治安处罚记录;

  (四)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五)在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达到5年(含)以上。

  第五条  申请国有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就业情况。应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我县境内就业的材料: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登记情况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参保情况。应提供在本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计划生育。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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