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新居民国有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9日
海盐县新居民国有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新居民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10]6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居民,是指在我县工作、生活,并依法进行居住登记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县主管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和机构研究决定。
第四条 申请国有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我县境内无私有房屋;
(二)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我县境内工作、居住;
(三)无刑事治安处罚记录;
(四)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五)在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达到5年(含)以上。
第五条 申请国有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就业情况。应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我县境内就业的材料: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登记情况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参保情况。应提供在本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计划生育。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