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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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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海盐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污染减排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完成《海盐县“十二五”及201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11-2015)》所确定的各项任务,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指导、服务与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以下简称“总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污染物。

  第四条  全县总量控制以各镇(街道)为核算单位,各镇(街道)的总量由工业重点源、工业非重点源和生活污染源组成。所涉及的总量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生活污染物排放量为基数。农业、机动车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污总量另行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各镇(街道)主要污染物减排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工业重点源总量按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为基础,按属地管理原则核定给排污企业所在镇(街道);

  工业非重点源总量按各镇(街道)2010年生产总值总量占比核定给各镇(街道);

  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以2010年生活污染物排放量为基数,按各镇(街道)自来水供应量占比核定给各镇(街道)。

  第六条  各镇(街道)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由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及《海盐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的有关要求,制定当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计划和任务,并下达给各镇(街道);生活污染物减排按上年度自来水用水总量扣除工业用水量后的占比拟定减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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