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区犬类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8日
海盐县城区犬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犬类管理,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犬类管理坚持“规范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犬类的饲养、经营及诊疗等相关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区犬类管理限养区为县城建成区。限养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须经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四条 县城管执法局为县城限养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农经、卫生、工商等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犬类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限养区犬类日常管理。做好犬类登记等管理服务工作,依法负责狂犬、野犬的捕杀及无证犬、违规犬的处置工作。配合县公安机关做好对单位、住宅内犬吠扰民的处置工作。同时应对外公布办公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二)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犬类管理中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单位、住宅内犬吠扰民投诉的处理,配合县城管执法局做好对狂犬、野犬的捕杀,保障犬类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限养区内犬类日常管理工作经费。
(四)县农经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疫情的监测、未免疫犬只的行政处罚以及诊疗服务行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五)县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处置、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六)县工商局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管理,依法对犬类经营实行登记管理。
(七)武原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犬类管理机构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八)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对本单位及行业系统内所属单位犬类管理日常的检查、考核工作。
(九)新闻媒体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限养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一)个人饲养应取得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因护卫、科研等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科研单位,须事先取得县公安机关同意并填写《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饲养需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及独户居室证明材料、单位饲养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到县农经部门进行免疫注射、登记,取得《犬只免疫准养证》。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犬主提供的《养犬登记申请表》或《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登记申请表》与《犬只免疫准养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犬只登记牌;不符合条件的,由犬主自行对犬只予以处置,不得继续饲养。
第七条 限养区内每户家庭限养一犬,严禁无证养犬。同时,犬主应当文明养犬,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习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准养证》、犬只登记牌到指定地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办理《犬只免疫准养证》验审(指定免疫点、验审地点由农经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