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海盐县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县城区停车难矛盾,进一步规范停车管理,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管理收益的总体原则,作为资源占用成本、调控交通结构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的合理补偿,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第三条 县城管执法局为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规范社会单位从事停车服务收费活动。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商局、县城投集团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工作。
第四条 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采取分时段计时收费或包月付费两种形式。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包括国有划拨土地和政府建设管理的人防工程改建的停车场)、利用政府储备土地设立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实行政府调节价,并结合县城区区域划分情况确定具体收费形式。
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白天以小时为收费单元,夜间免收停车费;公共(临时)停车场白天按次收费,夜间免收停车费。二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公共(临时)停车场白天按次收费、夜间免收停车费。
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开放式老旧居民小区,附近居民车辆必须占用周边道路设立的停车泊位,可凭有效证明享受在特定区域的优惠政策,实行车辆包月制,包月车辆数不高于该区域总停车泊位数的50%。
第五条 具体收费标准:
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按时收费。单次停车2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2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停车计费超过一个收费计时单元的尾数时间,在15分钟以内的,尾数时间不计费;超过15分钟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计费。第一小时按3元/小时标准收取,第二小时开始按5元/小时标准收取。超过4小时但在24小时内的,一律按4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夜间免收停车费。小区业主在小区外围道路泊位、公共停车场停车包月80元/月/辆。
二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按次收费,每次5元,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算;夜间免收停车费。大型车收费标准按小型车加倍计收,超大型车收费标准按小型车三倍计收。小区业主在小区外围道路泊位、公共停车场停车包月75元/月/辆。
县城区公共(临时)停车场白天按次收费,小型车5元/辆/次,中型车6元/辆/次,大型车8元/辆/次,摩托车2元/辆/次,方向盘式拖拉机4元/辆/次;夜间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算。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