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村级组织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村级组织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政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培育与扶持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服务区域内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结合海盐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主体
各行政村(社区)
二、服务对象
各村行政区域内规下和限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三、服务内容
各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村级组织服务发展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安排。各行政村(社区)将强化服务发展村级小微企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联系服务辖区内重点小微企业,配备与强化服务发展村级小微企业工作相适应的人力,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1.组织上门走访,协助就环保、劳保、安全生产、用工人员及特种作业持证、统计等情况进行监管;
2.协助做好个转企、规下转规上、限下转限上、无证转有证等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
3.发挥社会化协税护税作用,协助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开展税法宣传、纳税辅导、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和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区域内小微企业的关、停、并、转、变更、歇业等监管工作。
4.协助小微企业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及时上报区域内企业出现的欠薪、环保、安全生产伤亡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等现象并积极配合处置。
5. 协助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宣传、项目审核、环境监察以及环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奖补措施
1.镇(街道)所在地规划区和镇级以上财政投资的工业功能区范围以外,其它各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不含个体工业户)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超过2012年度的,新增地方所得部分40%奖补给村;次年度销售超过2000万元的,继续按新增地方所得部分40%奖补三年。
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其它各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个体户(不含个体工业户)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补给村。
由各行政村(社区)为主体招商引资并落户在本区域内的新项目,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五年内全额奖补给村;由各行政村(社区)为主体招商引资并落户在其它区域内的项目,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约定比例奖补给村。
每个行政村(社区)年度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县、镇(街道)两级财政按体制分成比例分级承担。地方所得是指增值税20%、营业税80%、企业所得税32%、城建税80%。奖补政策实施后,各镇(街道)不得因此将支出责任转嫁给村,也不得从所辖村统筹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