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沿海镇(街道)农水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统一我县社会化管理小型海洋渔船域名登记、船名编号,规范小型渔船生产行为,县海洋与渔业局制定了《海盐县海洋渔船社会化分类管理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沿海镇(街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2013年7月19日
海盐县海洋渔船社会化分类管理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我县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分类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55号)文件有关要求,为统一我县社会化管理小型海洋渔船域名登记、船名编号,规范小型渔船生产行为。结合我县海洋渔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全面推行海洋渔船社会化管理
对海洋渔船,按镇(街道)属地管理原则,由沿海各镇(街道)建立定人联船制度,逐级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一船一档。并建立安全监管名册,同时报送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海盐海事机构备案。
二、建立海洋渔船域名登记制
建立海洋渔船域名登记制,持有效证书渔船按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制定的船名制度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发证,无证渔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镇(街道)对海洋渔船进行船舶登记,建立海洋渔船登记档案。
三、规范小型渔业船舶编号
船舶编号由4个中文和若干个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一个中文为所在镇(街道)的第一个中文名称,第二、三、四个中文为所在村(居委会)的中文名称,阿拉伯数字为编号顺序,如秦山街道杨柳山居委会的船只编号为“秦杨柳山XXX”。严禁对实行域名登记制的海洋船舶标号带“渔”字,如“秦杨柳山渔XXX”。
四、规范小型渔船生产行为
(1)各镇(街道)要认真审核海洋渔船从业人员资格,实施从业人员数量控制。以2013年排查渔船统计数为基础,实施海洋渔船船只总量控制,严禁出现一人多船现象。
(2)严格控制海洋渔船买卖行为,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牌、制证。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海洋渔船的本辖区买卖行为,防止出现无序流动,在本镇(街道)范围内买卖,由镇(街道)办理买卖手续;对在县内过户的,由所在村(居委会)、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海洋与渔业局核查备案。对发生渔船买卖行为的卖出方,不得再购置新的海洋渔船用于海洋捕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