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各司法所:
现将《海盐县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盐县司法局
2013年7月5日
海盐县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矫正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是指承担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执行、监督管理等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过错发生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第(二)、(三)项责任追究的,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第(四)、(五)项责任追究的,所在部门在年度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科室(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评。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
(二)未按规定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未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的;
(三)应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报告其思想、活动情况,未督促执行到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