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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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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居住用地使用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居住用地,是指农村居民申请建造住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各镇(街道)新市镇规划点内的公寓房占地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保留区、中远期整治区内农村居民建房应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庄内空闲建设用地;近期整治区内农村居民建房必须进入新市镇,新市镇、新社区内建房应从严控制占用耕地。

  第四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土地综合整治,需要搬迁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易地建造的;

  (三)因自然灾害,原有住房需要重建的;

  (四)现有住房属危、旧房,确需重建的;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设用地除满足户籍管理部门对“户”的认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户主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农业户口);

  (二)申请必须以完整家庭户提出,户口迁入方人员还需提供迁出地非户主审批住宅证明材料;

  (三)夫妻因离婚分户的,离婚时间3年以上;

  (四)达到法定婚龄分户的,分户一方需提供结婚证明(一方年龄达到晚婚年龄还未领取结婚证明除外);

  (五)家庭人员中有农村居民子女,父母应与农村家庭子女作为一户申请建房;

  (六)其他应满足条件。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建设用地不予批准:

  (一)一户已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再申请建设用地的;

  (二)夫妻双方在各自属地分别申请的;

  (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设用地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建造住宅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建造住宅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实行分区管理:

  (一)申请进入新市镇建房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申请进入新社区、列为保留点、列为中远期整治区域内建房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保留点、中远期整治区域中原庭院占地面积小于0.5亩的按原面积,原庭院占地面积大于0.5亩的缩小至0.5亩;

  (三)自愿放弃原有宅基地,进入新市镇选择公寓式置换用房的,置换公寓式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住房合法面积。具体置换标准由各镇(街道)根据置换对象是否具有农村居民居住用地审批资格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农村居民居住用地转(征)用及供地办理程序:

  农村居民居住用地需要使用农用地的,由镇(街道)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公寓式建设用地还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新市镇、新社区农村居民居住用地在农转(征)用批准后,由镇(街道)国有公司或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先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再对进入新市镇、新社区农村居民进行建房资格及占地面积审批。

  第九条  新市镇、新社区农村居民居住用地办理程序:

  (一)农村居民申请在新市镇、新社区内建房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建房农村居民的家庭人员情况、建房用地面积等进行讨论并公布,将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予以上报;

  (二)镇(街道)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建房资格及占地面积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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