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滨海城市和“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增强农业发展活力,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打造高效生态农业强县、特色精品农业大县,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四化同步”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农〔2013〕5号)、《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五大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盐委〔2011〕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两区”建设步伐,推进农业转型升级
1.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对列入当年计划的千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县财政补助90%。对土地流转达到300亩以上且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农业经营主体,县财政给予每年每亩100元的补助。
2.深入推进农业园区建设。凡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县级以上特色农业精品园建设的项目,省以上立项的,县财政给予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40%配套支持;县立项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对通过验收的农业园区给予奖励:省级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省级特色精品园在省奖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奖励;县级特色精品园奖励5万元(以奖代补)。
3.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外资农业项目,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经县现代农业招商小组确认,对促进农业招商选资的引荐人,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内外资(内资企业为县外部分资本)300万元以上奖励5‰。在资金全部到位并项目投产后兑现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
4.积极推进土地流转。有关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按盐政办发〔2013〕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突出农业主体提升,鼓励增加农业投入
5.扶持新建农业经营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对新建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经认定,每家一次性补助1万元。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相关政策按盐政办〔2013〕70号规定执行。对新成立的农业经营主体,经认定,县财政给予融资资金的3%贴息,连续贴息3年。
6.增强农业主体风险保障能力。县兴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县内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由县财政每年按农业贷款担保日均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为高效农业“三新”技术项目融资提供担保业务,经县效益农业担保领导小组确认,由县财政按贷款担保日均余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
7.鼓励农业主体增加设施装备投入。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新建生产经营设施以及初级农产品包装、保鲜、储藏等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当年新增20亩(含,下同)以上的连片钢架大棚,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当年新增5亩以上且投资强度在每亩5万元以上的连栋大棚和生产性智能温控配套设施,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购置新农机,相关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8.加快农产品物流网络建设。对新建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布点合理、投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经审批,给予投资额的40%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以自有品牌在沪杭甬等大中城市新设立长期固定、统一标识的专卖或连锁店,每个补助0.5万元,单个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补助10万元。
9.鼓励农业主体提质升级。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3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县“十佳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称号的单位,给予表彰并每家奖励3万元。
三、鼓励农业创牌争优,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10.鼓励创建农业品牌。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励: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对申报“浙江省农业吉尼斯”成功的实施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参加由各级政府主办的各类农业展会并获得金奖的单位,给予奖励:省级1.5万元,市级1万元,县级0.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