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全面履行,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增加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大力优化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一定要立足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得到严格履行,确保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范围
根据省政府《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外签订的,内容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应当纳入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范围。
三、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家、省、市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省、市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各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四、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的审查
(一)行政机关合同的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合同实行法制机构事先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是县政府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县法制办负责合法性审查;以政府部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由该部门、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和规范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挑选业务精、作风正的法律、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成立咨询机构,建立工作规则,形成法制机构负责、专家参与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