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属中心和站办:
现将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盐财预执〔2013〕36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抄送:镇财政所、财政支付(核算)中心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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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财政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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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盐支行 |
盐财预执〔2013〕363号
关于印发海盐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122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海盐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盐支行
2013年9月2日
海盐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构建与乡镇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乡镇财政更好地履行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122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街道)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 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镇(街道)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涉农资金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等账户构成。
第五条镇(街道)财政所(局)是管理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指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依据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由镇(街道)财政所(局)在国库或国库代理银行中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活动,并与镇(街道)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条“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由镇(街道)财政所(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除预算资金以外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活动,可与镇(街道)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或通过该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
第十一条“涉农资金专户” 由镇(街道)财政所(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承担各类涉农惠农、民生政策且通过“一卡通”发放给农民个人的资金,与镇(街道)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或通过该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由镇(街道)财政所(局)在国库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额,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进行清算,做到零余额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镇(街道)财政所(局)在国库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额,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进行清算,做到零余额管理。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负责核算,预算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可由镇(街道)财政支付(核算)中心代理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资金清算。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镇(街道)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附件1)、附有关开户资料,经镇(街道)财政所(局)初审,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 开设新账户或原有老账户的更名,由镇(街道)财政所(局)会同代理银行按程序办理。新账户开设的同时,清理和注销原使用账户。
第三章预算指标管理
第十五条部门预算在县镇人代会批准前,由镇(街道)财政所(局)按预算单位上年“二上”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报数确定当年预算执行控制数,录入预算单位指标信息。
第十六条部门预算经县镇人代会批准后,镇(街道)财政所(局)根据批准后的部门预算调整年度预算单位指标信息。
第十七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减)时,镇(街道)财政所(局)应及时更新单位指标信息,并书面下达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经法定程序调整的预算,镇(街道)财政所(局)应根据调整预算数及时调整预算支出指标,同时更新预算单位指标信息。
第十九条已执行的预算指标,若需追加(减)或调整预算指标且预算指标余额不足时,应冲减相应的用款计划或办理支出退库。
第四章用款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按资金性质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件2),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并及时调整相关月份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分别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编制。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于每月23日前批复次月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纸质批复件,作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入账依据。
第二十五条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于每月25日前向代理银行签发次月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3)。
第二十七条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月度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月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当编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4);年度终了(即截至12日31日银行营业终了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经有关各方核对无误后余额全部注销。
第五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