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经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浮动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对我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实行工伤保险缴费浮动费率。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赔付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赔付率,是指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总额占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
第三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二档,第一档为基准缴费费率的120%。第二档为基准缴费费率的150%。
第四条 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一)工伤保险赔付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上浮为浮动费率第一档;
(二)工伤保险赔付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上浮为浮动费率第二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