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十二五”时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及《浙江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建设现代农业为目标,通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提升和改造,建设一批工程优良、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有利于发展优质高产和现代农业生产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进一步优化全县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充分衔接。依据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农业发展布局等要求,与农业“两区”(尤其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工程相结合,加强资金和资源整合,统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建立“县级政府统一领导,镇(街道)具体实施,发改、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协调配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机制。强化镇(街道)业主责任,加强统筹规划,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三)先易后难、分类实施。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土地利用状况,全面摸清“基本具备高标准条件”、“稍加改造”和“需要全面整治”等各类基本农田的基本情况,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要求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类实施,进行差别化整治。
(四)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下达我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在分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适宜性的基础上,结合全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确定“十二五”期间我县高标准基本农田任务为18.92万亩,其中:2012年5.1万亩、2013年6.8万亩、2014年4.6万亩、2015年2.42万亩。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推进”的原则,综合考虑基本农田连片程度、产粮区域、耕地产能提升潜力、地方财力等因素,将“十二五”时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下达至各镇(街道)(见附表)。
四、建设内容
各镇(街道)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具体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经整治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应当提高1个等级以上。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效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一)认定类项目
在建的土地整治项目和相关部门实施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等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要求的,可直接认定高标准基本农田。
(二)提升类项目
已建成标准农田尚不完全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求进行“提升”,提升类项目需在已建成标准农田范围内开展。
(三)建设类项目
建设类项目结合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实施,全县基本农田范围内还未建成标准农田的区域,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达到要求标准。
五、资金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