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更好地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盐委办〔2011〕6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村(社区)级组织换届工作中做好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换届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选准选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加强村(社区)级调委会建设,切实增强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防范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主要内容
1、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村(社区)辖区人口分布、纠纷状况等情况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人,同时应当有妇女委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员组成情况及时上报所在辖区司法所,各司法所汇总后报县司法局备案。
2、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文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优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尤其是专职人民调解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学历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在年龄结构上,要注意老、中、青相结合并适度推进年轻化。在专业结构上,要注意各种专业、从业背景相结合并适度提高法律专业或法律从业背景的比例。在学历结构上,尽量提高总体学历水平,专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4、各司法所要主动参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举工作,加强对调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选举进展情况并向县司法局报告。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镇(街道)必须高度重视调委会建设,要在村(社区)组织换届中就如何加强村(社区)调解组织建设和配强调解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调委会建设的意见,并在换届中督促各村付诸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