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司法所:
现将嘉兴市司法局《嘉兴市星级法律服务中心考评办法(试行)》(嘉司发[2013]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5日
嘉兴市星级法律服务中心考评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三级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作用,根据嘉司发〔2011〕81号《关于全市镇(街道)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我市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实际,制定星级法律服务中心考评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评内容
(一)名称标识。名称统一为“××公共(或综合)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建筑外观设计及形象标识可参照浙司办〔2010〕80号《浙江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规范》的要求。法律服务中心应在醒目位置挂牌。
(二)职能定位。镇(街道)法律服务中心是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延伸,是依托司法所设立,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工作职能为一体的综合法律服务平台。
(三)窗口设置。镇(街道)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窗口设置: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窗口为必设窗口,根据需要可增设其它窗口。并积极依托互联网建立法律服务网上平台,探索网上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基础设施。镇(街道)法律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原则上“临街落地”。业务用房功能布局符合“前店后厂”模式:除设置开放式接待大厅和相应的接待窗口外,还须配备开展深度法律服务所需的接待室、调解室等专门业务用房。中心接待大厅应当设立群众等候区、宣传资料存取栏、工作人员公示栏、相关制度上墙栏,设立意见箱并公布投诉电话等。中心须配备开展工作所需基础业务装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