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镇(街道)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镇(街道)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县各镇(街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性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债务管理上,出现了责任不清晰、运作不规范、偿债机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这将影响镇(街道)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给经济和财政平稳运行、政府信誉和形象带来影响。因此,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出发,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牢固树立信用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着力完善政府性债务计划管理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一)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组成。由县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镇(街道)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镇(街道)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债主体、债务规模、债务的增减变动、债务支出项目、债务余额、偿债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审。镇(街道)财政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镇(街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县级各部门、单位及各镇(街道)报送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分析、汇总后,根据政府性负债的实际状况,结合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全县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全县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一个月内,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到县级部门、单位和镇(街道);镇(街道)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镇(街道)财政负责分解、下达到有关单位。
(三)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调整。对当年内确需新增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等确需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的,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调整:
1.调整债务数额在债务总额20%以下,或绝对额2000万元以下的,镇(街道)应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报县长审批后执行。
2.调整债务数额在债务总额20%(含)以上,或绝对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镇(街道)应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着力完善政府性债务偿债保障机制
政府性债务应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没有稳定、可靠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负债。
(一)落实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镇(街道)债务责任主体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在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债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筹集偿债资金,其偿债资金主要来源:
1.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2.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3.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4.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5.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6.债务责任主体的其他收入。
(二)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的数额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其主要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偿债准备金利息和其他增值收入;
3.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4.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偿债准备金由各镇(街道)负责筹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三)规范偿债准备金使用行为。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1.经批准需由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
2.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3.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镇(街道)因当年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发生变化,且使年初安排的政府性债务偿债资金不足偿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金或支付利息,需要动用偿债准备金时,需经镇(街道)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