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3〕5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2〕89号)精神,健全司法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积极主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依法化解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当事人对调解方式的选择,不得强制。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要便民、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矛盾纠纷获得快捷、简便、有效的解决。
二、组织机构
县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法制科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负责对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工作。各相关科室具体承担各自行政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的纠纷调解工作。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程序
(一)行政调解范围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县局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我县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
(1)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涉及的行政争议;
(3)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矛盾纠纷。
(二)行政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的启动。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凡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