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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花卉苗木行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6日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花卉苗木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花卉苗木行业的增值税管理,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税收风险,促进我市花卉苗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花卉苗木行业纳税人是指拥有自己的种植基地,从事花卉、苗木种植和销售的单位(含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和个人。
第三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与实际种植地应在同一区域内。同一区域是指在同一县(市)区域内 (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视同一区域,港区为一个区域)。
第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与实际种植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应到实际种植地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有两块以上种植土地且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域的纳税人,应分别在种植地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规模化的无证种植户,应积极鼓励引导办理税务登记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种植面积小或以零星销售为主的种植户,应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税务登记证件缴销和注销核准之前,应按规定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清理,发现疑点的实施重点核查。如发现纳税人存在重大事项应移交稽查的,及时移送稽查处理。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暂无条件聘请专职会计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规范核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凭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从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行为又兼营外购直接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销售收入和应税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九条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农产品征前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自备案之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资格。
纳税人申请办理农产品征前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除了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工作规程》提供的资料以外,还应报送种植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如种植品种、种植面积、主要销售对象、年预计销售收入等)和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工作规程》做好对纳税人的减免税备案工作,重点加强对纳税人提供的土地面积、种植品种等基础资料的审核,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还应登记其全部社员的信息),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种植面积、种植品种、数量和培育周期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